南通大学实验室废弃试剂瓶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张书强发布时间:2024-03-26浏览次数:36

南通大学实验室废弃试剂瓶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排污管理,防止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南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等废弃试剂瓶的处理。

第三条 各相关学院及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层层落实有关责任,指定专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人)负责废弃试剂瓶处理工作。学校委托第三方负责拉运、处理废弃试剂瓶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废弃试剂瓶包括未破碎的玻璃试剂瓶、塑料试剂瓶及其它材质试剂瓶的空瓶。试剂瓶标识须清晰,松脱的须重新粘贴固定。

第五条 试剂瓶在抛弃之前,由使用人员进行荡洗等简单预处理。预处理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荡洗的废液根据其性质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预处理结束后,在确保瓶内无残留后,使用人员应在废弃试剂瓶的标签及《废弃试剂瓶批量抛弃单》上(见附件1)签字,存放到本单位集中收集点,并与本单位专门管理人员履行交接手续。

第六条 剧毒品、生物污染、放射性等类别的废弃试剂瓶处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破碎的废弃试剂瓶,由各单位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将破碎玻璃倾倒在非生活垃圾箱。

第八条 学校原则上每学期末安排收运一次。收运前,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网上发布收运通知,各单位提前做好相应准备。专门管理人员根据《废弃试剂瓶批量抛弃单》中内容,填写《南通大学实验室废弃试剂瓶交接登记表》(见附件2)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将带有残余试剂的试剂瓶作废弃试剂瓶处理,不得擅自丢弃废弃试剂瓶。

第十条凡涉及废弃试剂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个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责任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1.废弃试剂瓶批量抛弃单

2.南通大学实验室废弃试剂瓶交接登记表


南通大学实验室废弃试剂瓶处理暂行规定--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