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张书强发布时间:2024-03-26浏览次数:14

南通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气体钢瓶(以下简称“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ºC)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ºC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第三条 需要使用气瓶的单位原则上应采用租用方式,即到国家认定的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赁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

第四条 确需自备气瓶或实验室建设项目(如实验室新建、扩建、改造等)需要配置气瓶的单位,应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备案,并填写《南通大学实验室气体钢瓶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经批准后必须到符合国家认定标准的定点厂家购买。

第五条 所充装的介质须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在气瓶颈部贴有相应的合格证,若无相应的合格证,使用单位应向充装单位索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第六条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气瓶只能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

第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及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各使用单位应实时监督和配合相关事宜。

第八条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气瓶必须专瓶专用,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留介质;气瓶内的介质不得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九条 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第十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安全检查、记录等日常管理工作;应按气体介质的危险性、易燃、易爆等特性进行分类、标识、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避免碰撞、烘烤和暴晒;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气瓶,要安放在远离实验室的专用屋内。 

第十一条 气瓶报废前,使用单位须将气瓶内残留介质置换干净,主要受压元件应割除,并按气瓶监察规定相关要求进行报废,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存有易燃、易爆气瓶的实验室严禁使用明火,确需动火作业的单位应履行申请,填写《南通大学实验室动火作业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十三条 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及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要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发生意外事故时,要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校保卫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1.南通大学实验室气体钢瓶申购审批表

        2.南通大学实验室动火作业申请审批表

    3.气体钢瓶安全使用须知

南通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