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规化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根据《南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南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指导、督查、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
第四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责任人,并将责任人和有效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张贴于实验室(各房间)门上,以便学校督查和应急联络。
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工作的长效机制,明确检查人员、检查方法和检查要求,认真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具体要求为:
(一)日查:由实验室责任人对所属实验室(实验用房)每日检查一次,主要对水、电、气、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特种设备、病原微生物、精密仪器、实验废弃物、门窗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属于公共实验室的安全日查工作由各单位指定人员负责。
(二)月查:在实验室安全日查的基础上,由各单位安排相关负责人对相关实验室(实验用房)每月检查一次,主要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特种设备、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实验废弃物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
(三)季查:在实验室安全月查的基础上,由单位组织对本单位所有实验室每季度检查一次,重点加强对安全教育与培训、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遵守情况、安全隐患有效整改的情况、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
(四)配合上级部门和学校另行安排的检查,假期中安全检查参照上述要求进行。
(五)所有安全检查情况均需如实记录,自行留档,以便随时备查。
第六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具体工作为:
(一)每年安排两次定期抽查(即暑假和寒假前夕安全检查)。
(二)落实上级部门另行要求的安全抽查。
(三)不定期对存有安全隐患的相关单位进行检查或抽查。
(四)如实记录检查或抽查结果,记录留档备案。
第七条 各单位对自查或学校抽查出的安全责任、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应认真处置和落实。具体要求为:
(一)对查出的安全责任应及时纠正责任人的行为。
(二)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有效整改;对因条件或其它方面的原因,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要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条件具备时应及时整改到位。
(三)对安全隐患可以整改但久拖不决的,相关单位除责成当事人限期整改落实外,并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四)对已经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其它相关部门,并做好事故的处置工作。
(五)对查出的安全责任、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各单位应通过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及时反馈给各相关责任人。
(六)所有安全隐患具体整改措施、安全事故处置情况均需如实记录,自行留档,以便随时备查。
第八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按《南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1.南通大学实验室安全日查登记本
2.南通大学实验室月查、季查记录本
3.南通大学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