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实验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张书强发布时间:2024-03-26浏览次数:30

南通大学实验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使用,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实验室气瓶安全使用应遵照《南通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确需购置锅炉、压力容器的设备、设施或实验室建设项目(如实验室新建、扩建、改造等)需要配置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备案,并填写《南通大学实验室锅炉、压力容器申购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应来源于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生产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锅炉、压力容器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等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购置。

第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领取《锅炉使用登记证》或《容器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锅炉或容器的显著位置。

第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须接受专门部门专业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其中,操作证的定期核定、操作人员定期复训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40号)有关规定执行,未取得此操作证的人员不得操作及使用。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均应落实到责任人,责任人负责所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维护、运行、记录、检验、资料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其主要内容有:

1.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

第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报告程序,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校保卫处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1.锅炉、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锅炉、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锅炉、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7.锅炉、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8.其它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 以下五种情形属于锅炉、压力容器禁用之列:

1.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或“容器使用登记证”的;

2.已超过检验日期、已办理停用手续或已报废的;

3.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

4.已发生故障而未能排除的;

5.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当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后,停止锅炉压力容器运行,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救援受伤和被困人员,尽快恢复锅炉、压力容器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档案卡;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设计文件;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报废应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按有关规范检验后确定;作报废处理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持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使用登记表及检验报告到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已作报废处理的锅炉压力容器,严禁再作承压设备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人员要予以教育;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引起安全事故,给广大师生员工的人生安全或学校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除依法给与处罚外,还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在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料及检验条件

2.南通大学实验室锅炉、压力容器申购审批表

3.南通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检验登记簿

南通大学实验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附件.docx